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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050.com发布时间:2025-05-10 20:46:5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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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向来是人民法院在解决各类案件纠纷的过程中始终贯彻的审判理念。如果说判决是为了在分出对错的情况下给更多人一个方向指引,那么调解,就是在对错已经划分的情况下给对错双方牵一条线,让矛盾戛然而止。
晚上8:30分,长安区人民法院王曲法庭的院子里人声此起彼伏。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法官王曼丽的主持调解下刚刚画上句号。这段延续了近二十年的劳动争议纠纷,终于在一个月的调解下云开雾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
王明是公司的老员工,1994年入职,从事机械工作。2008年,王明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明以公司对其无故降薪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其2008年至2023年的岗位工资、工时工资和加班工资等共计113万余元。
法庭上,王明情绪激动,认为公司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他的工资构成进行了调整,变相降低工资长达15年,理应按照调整前的工资标准予以支付。公司则辩称,工资结构调整是经过王明默认的,如果觉得工资未足额发放,应该早点提出来,且工资结构的调整全单位几千人都是统一的,并非针对一人。
原、被告双方争执不下,王曼丽法官认真梳理案卷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将案件的争议焦点锁定在了王明的具体工资构成上,而随着举证质证环节的不断推进,双方却都拿不出证据能够佐证王明的具体工资构成。眼见案件事实一时无法查清,王曼丽法官宣布休庭,让双方在五日内补交证据材料。
王明生活面临困难,而企业也在遭遇经营难题,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稳定发展,王法官决定加大调解力度,采取更为灵活和务实的调解策略,争取帮助各方妥善解决难题。
当庭调解时,谈到当前岗位工资过少,王明提出想要调岗去工资收入更高、工作内容更少的岗位。
“不是单位不给你调岗,实在是单位现状不允许,各个部门都在缩减岗位。且要给你调换到你看中的岗位,不能是我们一两个人说了算,还得听取接收部门的领导意见......”
“这么大的单位,那么多的岗位,你们怎么可能安排不了一个我,那如果没有岗位,我就不撤诉,这官司我要打到底!”
眼见气氛再次紧张,王曼丽当即结束了调解,以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分别做双方的工作。
在反复沟通中,王曼丽给用人单位算“经济账”,给劳动者算“时间账”,引导双方暂时搁置争议,互谅互让,共同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优方案。
最终经过法官多次电话及当面沟通,王明逐渐明白了公司的难处,慢慢放下了心结。
单位也表示:“法官,您说的我们也明白,王明确实也生活困难,但我们能做的最大让步就是,他要是想去别的岗位,我们这边一定不阻拦,如果别的部门同意接收他,我们也全力配合......”
由于前期已经了解了王明的处境,再次开庭时,为表示真诚和解的态度,公司派多部门高管来到法庭,现场为王明释明工资构成变动的原因,同时也将公司运营中的管理方式及岗位分配现状一一向王明进行了阐明。调解过程中,被告公司提出调解意见:为王明保留现有工作岗位不变动,且后期公司内部有适合王明的工作岗位,愿意配合王明进行调岗。
见公司开诚布公、设身处地为自己考虑,王明的态度也由起初的埋怨转变为对公司的感谢。
“我嘴笨不会说,感谢公司领导们对我这件事的重视,以后我会在现有岗位上认真工作,也为公司生产经营出一份力。我这人脾气不好,之前是我太固执,也感谢法官对我的包容和理解。我撤诉!不要赔偿了!”
案件调解后不久,公司代表来到王曲法庭,将一面写着“倾心调解化纠纷 秉公办案暖人心”的锦旗交到王曼丽法官手中,对案件中王曼丽法官办案团队的辛苦付出和悉心调解表示感谢。公司同时表示,考虑到王明的经济状况,公司上下一致同意,主动向王明履行之前劳动仲裁书的裁判结果5900余元,帮助他缓解生活困难。现已全额履行。
案件虽然审结,但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并未停止。为助力企业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避免产生新的再生案件,促进劳动争议纠纷源头实质化解,案件调解结束后,王曼丽法官针对被告在本案过程中所涉及的用工规范问题,在与原告之所以产生诉讼案件的原由进行了简洁明了的分析和讲解。建议企业加强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合同条款、落实工资发放流程,与劳动者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企业劳动争议的发生。同时结合本案实例,强调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本着协商原则处理劳资纠纷,及时了解劳动者的诉求并积极化解,涵育“和为贵”的企业文化。
近年来,长安法院坚持“多元调解+专业裁判”相结合,不断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诉调对接、协调联动,努力引导劳资双方协商化解争议。同时,充分延伸司法职能,落实惠民助企举措,到辖区园区企业开展走访调研,通过以案释法、专题宣讲等方式,助力用工单位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积极营造诚信用工、依良好氛围,为促进形成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老子认为“挫锐解纷、和光同尘”是为人处世的至高境界。这几个字,在法院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同样有应用的场景,尤其是案件的调解过程中。
“挫其锐,解其纷”:案件能起诉到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开庭遇见的那一刻,往往夹杂着过多的情绪,所以我们不难看到原、被告双方敌对的眼神,犀利的语气甚至谩骂的话语。至此,如何让双方当事人快速的冷静下来,首先要做的就是根据他们提供的证据材料,找出与诉求或主张的连接点,在快速总结案件争议焦点的情况下,指出双方当事人在证据上的不足,分析法律对此情形的相关规定对其是否有利,让当事人的情绪,在面对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的时候,有一个缓冲期,从而由剑拔弩张到心平气和的进入释法说理阶段。“案子结没结”是应该关注,但“问题解没解”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如果能够让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清晰的了解自己的对错,清楚的知晓应该赔偿的金额,那在此基础上的调解,一定是法律与文化的深度链接,是习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生动实践。
“和其光,同其尘”: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诉求,是法院化解矛盾纠纷,进行司法裁判,进而追求服判息诉的潜在标尺。从当事人的不想多看你一眼到你再给我少一点,这其中,需要法官时刻守得住本心,光而不耀,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审判理念,换位思考,有“如我在诉”的意识,能从诸多的诉求和证据材料中,迅速挖掘出那些隐藏于细微言行、间接证据背后的情绪触发点和当事人内心真实的利益诉求,甚至是暗藏诉讼请求之外的“隐性诉求”,让当事人的诉求能够“被看见、被倾听、被理解,让他们能够感知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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